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29號
KLDM,102,訴,129,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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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森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4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森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事 實
一、蔡森成於民國99年5 月28日至100 年6 月間任職於中華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被指派擔任址設新北市○里區○○ 0 00號至96號之台北邁阿密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 台北邁阿密社區管委會」)之總幹事職務,負責為管委會催 繳及代收管理費,保管管委會日常零用金及處理對外支付公 共支出費用等工作,係領取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薪資而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實際上受台北邁阿密社區管委會 委任而處理社區管理費用與實際支出費用等業務之人。二、詎蔡森成因己之生活支出及友人周轉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99年8 月起至100 年5 月間,利用保管台北邁阿密社區住戶管理費、處理對外應付 帳款之機會,於自己收取或由不知情之保全人員高清懷、張 議中、游文虎、居安國、游慶城、周顯兆、清潔人員李麗娟 代收管理費再轉交蔡森成保管時,未將所保管之管理費如數 交回,並利用其自上開管委會萬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 戶領取現金,以給付如附表三所示廠商應付帳款之機會,未 予付款,而接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住戶管理費、附表三所示之應付費用,予以挪用而侵占入己 ,合計侵占總額為新台幣(下同)93萬4,820 元【計算式為 是附表一侵占款846,500元+附表二侵占款54,120 元+附表 三侵占款34,200元=934,820 】。嗣於100 年6 月間,中華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與社區管委會發覺有異,清查帳 務後,始悉上情。
三、案經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蔡森成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歷次供述,均 係出於己之真意,未有「供述者」之「任意性」違反,或「 取供者」之「信用性」未備等應予排除其證據適格地位之情 事,此悉經被告當庭自陳無誤,是其「任意性」及「信用性



」之足供擔保,當無可疑(即其供述尚非以強暴、脅迫、利 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而來) 。從而,因認被告之歷次供述,俱有證據能力,而得恃為本 院審判之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卷內被告以 外之人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 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公訴人及被告到庭表示意見, 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記載審判外陳述筆錄之證據資 格有何異議,依據前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將上開審判外 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其他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均未主 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非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認不諱 ,且據告訴代理人計志義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述明確 ,並有告訴人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所提侵占明細 表、被告之人事資料表暨服務契約書及大中華保全勤務查核 獎懲細則、台北邁阿密社區現金帳及侵占管理費金額統計表 、台北邁阿密社區公務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住戶沈淑 貞、白鵬峰具結書、管委會萬里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泳嘉實業有限公司100 年6 月30日泳嘉字第100005號函 、宇昇電機開發有限公司台北邁阿密入帳單100 年5 月31日 各1 份存卷可憑(101 年度他字第201 號卷㈠第20頁至442 頁;本院卷第32頁至82頁;本院卷第32頁至第94頁),足認



被告所為挪用附表一、二、三所示公款之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
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侵占附表一、二所示住戶管 理費、附表三應付廠商費用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森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自99年8 月起至100 年5 月間止,利用同一職務上之 機會,密集多次侵占其業務上收取、保管之附表一、二所示 之住戶管理費、附表三所示之應付廠商費用,行為同質性高 ,兼之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 管委會所持有之財產法益,每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 意接續而為,故就被告上開所犯,應認定係接續犯。起訴意 旨認被告業務侵占住戶管理費收入部份、業務侵占應付廠商 費用部分,屬數罪關係,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起訴書 雖誤繕被告侵占住戶管理費之金額為1009,520元,惟此已據 檢察官於未變動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性之前提下,當庭更正 如本判決事實欄之所載(附表一侵占住戶管理費之金額為 846,500 元、附表二侵占住戶管理費金額為54,120元,合計 900,620 元;參本院卷第107 頁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併予 敘明。
二、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不知恪盡職守,反因己缺錢花用 ,利用擔任管委會總幹事之機會,接續侵占管委會之公款, 期間約達10月之久,侵占公款總額達93萬4,820 元,所為實 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並無相類之前案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良好,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且已賠償告訴人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74萬 1,776元,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尚屬平 和、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已知所悔悟,且戮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已 賠償告訴人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74萬1,776 元, 此據告訴代理人計志義敘明在卷(本院卷第129 頁),且於 本院審理期間屢次表示歉悔,被告經此教訓,當應已知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於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蔡森成於99年下半年間委由位於基隆市 中山區中山一路之不知情印刷廠(已停業),擅自印製而偽 造有「台北邁阿密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字樣及「印章 」(存根、存帳及收據一式三聯)空白憑證一批(編號為99 000XXX及9800XXX號),接續自99年8 月下旬至100 年5 月 之間,在社區住戶繳納管理費時(或稍後),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將擅自印製偽造之管理費憑證收據聯(第3 聯)填寫完成後後交住戶收執後,並將已複寫之偽造存根聯 (第1聯)與存帳聯(第2聯)藏匿,以此方式取信住戶進而 短報匿報實際收款金額,對外則以管委會原先交付之真正憑 證供查核對帳,以此方式隱藏收取該大廈住戶所繳付管理費 之實際金額,前後接續侵占住戶管理費總計90萬620 元(侵 占金額業據檢察官於本院102年7月25日準備程序中更正為「 90萬620 元」;侵占住戶管理費部分,業認定構成業務侵占 罪,參前貳、叁所述),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挪用應 支付弘鎧星媒體有限公司(下稱「弘鎧星公司」)之監視系 統2,300 元,認被告另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1 項業務侵占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 1 項亦有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蔡森成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告 訴代理人計志義之指訴、台北邁阿密社區管委會收據影本、 現金帳及侵占管理費金額統計表、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服務契約書、弘鎧星公司監視系統估價單影本資為論 據,惟訊據被告蔡森成固坦承於99年5 月28日至100 年6 月 間,係受雇於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且利用擔任 臺北邁阿密社區管委會總幹事職務之機會,將台北邁阿密社 區管委會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公款侵占入己,且印 製有「台北邁阿密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字樣及「印章 」(存根、存帳及收據一式三聯)空白收據一批,惟堅決否 認收據係偽造及有侵占應給付弘鎧星公司之帳款2,300 元之 犯行,辯稱:伊任職總幹事後,因為收據快要用完,但之前 的總幹事並沒有告訴伊地下室櫃子抽屜內,尚有前所印製未 使用之收據,因此伊向主委高傳鑑報告要補印收據,經高傳



鑑同意後,才於99年間去印製收據,且伊也有拿印收據之請 款單去請款,後來,先前的林總幹事才告訴他,有部分收據 在抽屜內,因此,伊就把放在抽屜的收據拿出來跟伊所印製 的收據一起使用,而收據都是一式三聯,除了一聯交給住戶 留存外,其餘二、三聯,不論伊有無挪用款項,也都交給了 管委會;且伊並未挪用弘鎧星公司的2,300 元等語。經查:(一)被告蔡森成於擔任台北邁阿密社區管委會總幹事期間,印製 其上有「台北邁阿密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字樣及「印 章」(存根、存帳及收據一式三聯)空白收據(編號000000 0至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 )一批,且作為社區住戶 繳交管理費時之憑證使用乙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台北 邁阿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在卷可稽(101 年度他 字第201 號卷㈠第73頁至第413 頁之上方收據),固堪認定 ,惟證人高傳鑑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9年間擔任邁阿 密社區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及處理社區事務 ,伊假日或有空時會到社區,有遇到總幹事,就會詢問總幹 事有無事情要處理,伊印象中,被告好像有於99年間跟伊說 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的收據快要用完了,要再去加印的事情, 但細節如何,因時隔已久,已不復記憶等語(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故由證人高傳鑑之上開證詞可知,被告所稱其曾 向當時主委高傳鑑報告管委會收據即將用罄,而需加印乙節 ,應非子虛;且經本院函詢台北邁阿密社區管委會得否提出 被告擔任總幹事期間所印製管理費收據之請款單等單據,該 管委會乃函覆以:「蔡森成所印製之「管理費收據」之請款 單及相關資料等,已遺失」等語,有該社區管理委員會102 年10月18日(102 )台邁卿函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114 頁),細稽函文所示內容,並未否認被告蔡森成 曾提出印製「管理費收據」請款單等單據據以請款之事實, 且告訴代理人計志義於偵查中亦陳稱:被告擔任台北邁阿密 社區管委會總幹事該段期間,管委會的繳款收據,是委託總 幹事印製等語(101 年度他字第201 號卷㈡第9 頁),從而 ,被告擔任邁阿密社區管委會總幹事期間,所負責處理之社 區事務,亦應包括印製收據等庶務,其印製收據,亦難認定 逾越權限範疇,是互核上情以觀,被告既於印製上開收據前 ,已向主委高傳鑑報告得其授權,且印製收據之庶務,亦屬 總幹事職權範圍所掌事項,即難認被告有何偽造私文書之犯 行。另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自己有私自印製收據,當住戶 繳管理費時,就用自己印的收據給他們,並承認確實有印收 據作為收款挪用之用,並承認偽造文書犯行,惟經檢察官於 本院審理時詢問被告於偵查期間上開所供之真意,被告即答



稱:伊當時所理解「私自印製」的意思是指「自己打電話去 印刷廠印」,且當時伊認為自己去印的就叫做偽造,故承認 偽造文書,但事實上並非未經授權而印製等語(本院卷第 128 頁),而衡以被告乃電子科畢業,擔任過廚師、業務員 (擔任業務員期間為1 、2 個月)等工作(此據被告敘明在 卷;參本院卷第128 頁反面),其工作內容未必盡需接觸相 關法律事務,對「偽造」之定義,難認必清楚了解,被告雖 於偵查期間曾自白該偽造文書之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期間, 始終供稱上開收據之印製,有獲授權,而此部分,亦認定如 前,自未能僅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即遽認被告有公訴意 旨所指偽造文書之犯行。至公訴人所提台北邁阿密社區管委 會收據影本、現金帳及侵占管理費金額統計表、中華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服務契約書等,僅能證明被告確實受僱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並於住戶繳交管理費時, 使用己所印製之收據作為憑證,無法證明收據之印製是否未 經授權而係偽造,無從據以推認被告有偽造文書之犯行。(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挪用應支付弘鎧星公司之監視系統 2,300 元,並提出弘鎧星公司監視系統估價單影本1 紙為據 (101 年度他字第201 號卷㈠第443 頁),惟此部分犯行為 被告所否認,且細稽該紙估價單內容,僅能證明該公司曾提 出電源配置線、工資等項目之報價,無從證明被告有自管委 會帳戶中領出2,300 元,卻未給付弘鎧星公司,而予侵占之 事實,難以認定被告有侵占應給付弘鎧星公司之2,300元之 犯行。
(三)綜上,公訴人前揭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 旨所指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應給付弘鎧星公司之2,300 元 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犯公訴 人所指上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就此部分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侵占之住戶管理費
┌──┬────┬────┬─────┬─────┬───┬──────┐
│編號│收款時間│收據編號│ 樓別 │侵占金額(│經手人│影本附卷處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 │住戶名稱 │ │ │ │
├──┼────┼────┼─────┼─────┼───┼──────┤
│ 1 │99年8月 │0000000 │87號-3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3 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王金爐 │ │ │第225頁上方 │
├──┼────┼────┼─────┼─────┼───┼──────┤
│ 2 │99年8月 │0000000 │90號-7樓 │ 3,600元 │張議中│101年度他字 │
│ │27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莊麗玉 │ │ │第227頁上方 │
├──┼────┼────┼─────┼─────┼───┼──────┤
│ 3 │99年9月1│0000000 │88號-3樓 │ 3,600元 │張議中│101年度他字 │
│ │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蔡惠玲 │ │ │第231頁上方 │
├──┼────┼────┼─────┼─────┼───┼──────┤
│ 4 │99年9月 │0000000 │95號-7樓 │ 7,2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琦芳 │ │ │第227頁上方 │
├──┼────┼────┼─────┼─────┼───┼──────┤
│ 5 │99年9月 │0000000 │87號-8樓 │ 7,2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5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蔡麗靜 │ │ │第239頁上方 │
├──┼────┼────┼─────┼─────┼───┼──────┤
│ 6 │99年9月 │0000000 │90號-8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宗賢 │ │ │第247頁上方 │
├──┼────┼────┼─────┼─────┼───┼──────┤
│ 7 │99年10月│0000000 │86號-9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麗玉 │ │ │第255頁上方 │
├──┼────┼────┼─────┼─────┼───┼──────┤
│ 8 │99年10月│0000000 │86號-1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呂石城 │ │ │第258頁上方 │
├──┼────┼────┼─────┼─────┼───┼──────┤
│ 9 │99年10月│0000000 │88號-8樓 │ 7,2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玉慧 │ │ │第259頁上方 │
├──┼────┼────┼─────┼─────┼───┼──────┤
│ 10 │99年10月│0000000 │94、95、96│10,800元 │張議中│101年度他字 │
│ │2日 │ │號-8樓 │ │ │第201號卷㈠ │
│ │ │ ├─────┤ │ │第261頁上方 │
│ │ │ │ 許庭禎 │ │ │ │
├──┼────┼────┼─────┼─────┼───┼──────┤
│ 11 │99年10月│0000000 │ 95號-9樓 │ 3,600元 │張議中│101年度他字 │
│ │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許庭禎 │ │ │第262頁上方 │
├──┼────┼────┼─────┼─────┼───┼──────┤
│ 12 │99年10月│0000000 │ 83號-7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7日 │ ├─────┤ │ │第201號卷第 │
│ │ │ │ 陳隆基 │ │ │266頁上方 │
├──┼────┼────┼─────┼─────┼───┼──────┤
│ 13 │99年10月│0000000 │ 92號-8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6日 │ ├─────┤ │ │第201號卷第 │
│ │ │ │ 劉峰瑞 │ │ │275頁上方 │
├──┼────┼────┼─────┼─────┼───┼──────┤
│ 14 │99年10月│0000000 │ 89號-1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6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黃奕圖 │ │ │第276頁上方 │
├──┼────┼────┼─────┼─────┼───┼──────┤
│ 15 │99年10月│0000000 │ 86號-2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邱水財 │ │ │第280頁上方 │
├──┼────┼────┼─────┼─────┼───┼──────┤




│ 16 │99年10月│0000000 │ 96號-10樓│ 7,2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3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曉萍 │ │ │第283頁上方 │
├──┼────┼────┼─────┼─────┼───┼──────┤
│ 17 │99年10月│0000000 │ 88號-4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3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張孟慈 │ │ │第285頁上方 │
├──┼────┼────┼─────┼─────┼───┼──────┤
│ 18 │99年10月│0000000 │ 85號-10樓│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8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鄧麗月 │ │ │第289頁上方 │
├──┼────┼────┼─────┼─────┼───┼──────┤
│ 19 │99年10月│0000000 │ 83號-3樓 │ 7,2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3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黃阿香 │ │ │第291頁上方 │
├──┼────┼────┼─────┼─────┼───┼──────┤
│ 20 │99年10月│0000000 │ 95號-3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3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黃峰慶 │ │ │第292頁上方 │
├──┼────┼────┼─────┼─────┼───┼──────┤
│ 21 │99年10月│0000000 │ 90號-3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3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啟文 │ │ │第294頁上方 │
├──┼────┼────┼─────┼─────┼───┼──────┤
│ 22 │99年11月│0000000 │ 88號-9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4日 │ ├─────┤ │ │第201號卷第 │
│ │ │ │ 潘梁宗 │ │ │298頁上方 │
├──┼────┼────┼─────┼─────┼───┼──────┤
│ 23 │99年11月│0000000 │92號-5樓、│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0日 │ │84號-10樓 │ │ │第201號卷㈠ │
│ │ │ ├─────┤ │ │第304頁上方 │
│ │ │ │ 黃賢雄、 │ │ │ │
│ │ │ │ 吳孟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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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9年11月│0000000 │ 95號-6樓 │ 3,600元 │游文虎│101年度他字 │
│ │10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葉慶宗 │ │ │第314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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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9年11月│0000000 │ 92號-2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語涵 │ │ │第317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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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9年11月│0000000 │ 83號-2樓 │ 7,2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義和 │ │ │第318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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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9年11月│0000000 │ 95號-4樓 │ 7,2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李文藝 │ │ │第319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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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9年11月│0000000 │ 91號-3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靜宜 │ │ │第325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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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9年11月│0000000 │ 95號-7樓 │ 7,200元 │李麗娟│101年度他字 │
│ │27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琦芳 │ │ │第328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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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9年12月│0000000 │ 86號-9樓 │ 3,600元 │居安國│101年度他字 │
│ │8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麗玉 │ │ │第336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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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9年12月│0000000 │ 88號-3樓 │ 3,9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0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蔡惠玲 │ │ │第340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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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9年12月│0000000 │ 90號-7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莊麗玉 │ │ │第341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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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9年12月│0000000 │ 85號-6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8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錦煌 │ │ │第342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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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9年12月│0000000 │ 86號-5樓 │ 7,2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奇峯 │ │ │第346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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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9年12月│0000000 │ 89號-4樓 │ 3,6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23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趙連鵬 │ │ │第347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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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9年12月│0000000 │ 82號-3樓 │ 3,900元 │ │101年度他字 │
│ │23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張淑玲 │ │ │第348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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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9年12月│0000000 │ 87號-3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4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王金爐 │ │ │第349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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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9年12月│0000000 │94、95、96│ 28,8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30日 │ │號-8樓; │ │ │第201號卷㈠ │
│ │ │ │95號-9樓 │ │ │第353頁上方 │
│ │ │ ├─────┤ │ │ │
│ │ │ │ 許庭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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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0年1月│0000000 │ 80號-2樓 │ 3,9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金國棟 │ │ │第356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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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0年1月│0000000 │ 95號-3樓 │ 7,2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繳費憑│ │ 黃峰慶 │ │ │第364頁上方 │
│ │單誤載為│ │ │ │ │ │
│ │99年1月 │ │ │ │ │ │
│ │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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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0年1月│0000000 │ 95號-7樓 │ 7,2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4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琦芳 │ │ │第367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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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0年1月│0000000 │ 89號-9樓 │ 3,7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5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蘇秋萍 │ │ │第369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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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0年1月│0000000 │ 95號-10樓│ 3,9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6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高秀美 │ │ │第371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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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00年1月│0000000 │ 87號-9樓 │ 3,6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9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劉正偉 │ │ │第373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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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00年1月│0000000 │ 93號-2樓 │ 3,9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9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王正松 │ │ │第375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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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00年1月│0000000 │ 86號-2樓 │ 3,9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0日 │ ├─────┤ │ │第201號卷第 │
│ │ │ │ 邱水財 │ │ │376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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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00年1月│0000000 │ 89號-3樓 │ 3,9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兆英 │ │ │第378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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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100年1月│0000000 │ 79號-6樓 │ 3,9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許嘉玲 │ │ │第379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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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100年1月│0000000 │ 92號-2樓 │ 3,600元 │游文虎│101年度他字 │
│ │1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張龔冰松 │ │ │第381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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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100年1月│0000000 │ 88號-7樓 │ 1,200元 │游文虎│101年度他字 │
│ │11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梅心儀 │ │ │第382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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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100年1月│0000000 │ 81號-2樓 │ 7,200元 │劉俊成│101年度他字 │
│ │1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蔡孜宜 │ │ │第383頁上方 │
├──┼────┼────┼─────┼─────┼───┼──────┤
│ 52 │100年1月│0000000 │ 88號-4樓 │ 3,9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3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張孟慈 │ │ │第386頁上方 │
├──┼────┼────┼─────┼─────┼───┼──────┤
│ 53 │100年1月│0000000 │ 94號-1樓 │ 7,800元 │高清懷│101年度他字 │
│ │14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廖見聞 │ │ │第387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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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100年1月│0000000 │ 88號-8樓 │ 3,9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5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陳玉慧 │ │ │第388頁上方 │
├──┼────┼────┼─────┼─────┼───┼──────┤
│ 55 │100年1月│0000000 │ 81號-6樓 │ 3,9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6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謝華 │ │ │第389頁上方 │
├──┼────┼────┼─────┼─────┼───┼──────┤
│ 56 │100年1月│0000000 │ 83號-9樓 │ 7,8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17日 │ │ 94號-9樓 │ │ │第201號卷㈠ │
│ │ │ ├─────┤ │ │第390頁上方 │
│ │ │ │ 袁惠兒 │ │ │ │
│ │ │ │ 袁宏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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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100年1月│0000000 │ 87號-8樓 │ 3,9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蔡麗靜 │ │ │第399頁上方 │
├──┼────┼────┼─────┼─────┼───┼──────┤
│ 58 │100年1月│0000000 │ 90號-8樓 │ 7,500元 │蔡森成│101年度他字 │
│ │22日 │ ├─────┤ │ │第201號卷㈠ │
│ │ │ │ 林宗賢 │ │ │第400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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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