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金城
被 告 張富貴
被 告 傅文成
上三人共同 黃丁風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駱遠謨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68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金城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張富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傅文成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駱遠謨無罪。
事 實
一、駱遠謨及邱金城、傅文成、張富貴等人均為計程車司機,駱 遠謨與邱金城於民國101年9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9月7日, 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23時20分左右,在基隆市○○區○○ 路00號前,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駱遠謨心生不滿,遂先駕 車回家,於同日23時30分左右騎乘機車返回現場,手持機車 安全帽與邱金城理論。兩人一言不合,邱金城竟與傅文城、 張富貴等人,共同基於傷害駱遠謨身體之犯意,由邱金城及 張富貴以徒手,傅文成則自伊駕駛之車號000-00計程車行李 箱,取出己有之球棒壹支,共同攻擊駱遠謨,致駱遠謨受有 左側硬腦膜上出血、顱骨骨折、臉及上唇開放性傷口(各約 1公分長)、顏面及多處肢體挫傷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 處理,當場逮捕邱金城、張富貴、傅文成,並將駱遠謨送醫 ,且扣得傅文成所有供毆打駱遠謨所用之球棒壹支。二、案經被害人駱遠謨及其配偶黃怡珍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 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周立文、陳伯榕、杜俊傑、杜 世傑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依法具結,擔保渠 等證言之真實性,此外,本案未見檢察官在偵查中有何違法 取供情事,是上開陳述內容之任意性與信用性,自已足供擔 保,應認上開陳述「非顯不可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第2項規定,自應例外賦予其證據適格之地位,而認其具 有證據能力。又證人周立文、陳伯榕於警詢中之證言,卷附 駱遠謨之衛生署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即同案被告駱 遠謨於警詢中、偵查中之供述,對其餘被告而言,皆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扣案之球棒1支,係員警在逮捕現行犯 之現場所發現屬犯人所有之作案工具,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項規定查扣之得沒收之物,自得為證據。二、至於被告駱遠謨受無罪判決部分,查「證據能力」所強調者 ,實乃其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證據之資格,此與其內容究否足 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明力」,尚有層次上之差別,不容混 為一談,在受無罪判決之情形,自無傳聞法則適用。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邱金城、張富貴、傅文成均矢口否認犯罪,其3人 之辯解如下:
(一)被告邱金城略以:「因為駱遠謨打我,我才打他。大約於 101年9月8日23時20分左右,我按他喇叭一下,他將車開 到我車旁邊,跟我說叭蝦米小,我回答說叭一下不行嗎, 後面車子要走了,他就開走了,他開走後又繞回來說你要 吵架嗎,我回答說沒有,我只是跟你按個喇叭而已,這樣 不行嗎,然後他說要吵架嗎,我就說好,你把車停好下來 ,然後他就將車開走,我以為沒事了繼續載客人,回到該 處排班,約23時30分他就騎機車過來找我理論,我跟他說 有事情到騎樓講,他就罵我三字經,然後用安全帽揮打我 的頭部,我就反擊。他安全帽原來是戴在頭上,停好車時 拿在手上,他毆打我時我有空手反擊,警方到達現場時我
們還有在扭打,我有被打受傷(以上詳邱金城警詢筆錄) 。之後我又回到原地排班,對方騎機車過來找到我,並找 我要吵架,我下車和他到走廊那邊,講沒有幾句我們就打 起來,他用安全帽先打我左邊的頭,我用手擋,接著我有 用右手打他的臉,後來與我同車隊的張富貴、傅文成看到 我和別人起衝突,他們就衝過來要拉開我們,因為當時他 一直用安全帽打我的頭約七、八下。張富貴、傅文成一開 始是來勸架,後來因為我被打到頭,人趴在那邊,我就不 知道事情了,我只有看到對方有流血,後來警察到了,對 方拿球棒打傅文成。我人趴在旁邊時看到張富貴、傅文成 跑過來,一陣混亂,後來發生何事我不清楚(以上詳邱金 城偵訊筆錄)。開車從仁三轉愛三紅綠燈只有短短25秒, 過不了幾部車,快換燈,我輕輕叭一下,駱遠謨就踩剎車 ,並說我叭什麼,我說沒有直行車要過來,結果他就罵我 並說要叭回來,我就說好,結果駱遠謨又轉車回來,說我 要怎麼樣,我說沒有要怎麼樣,結果駱遠謨就一直講,我 只是按一下喇叭並沒有要幹什麼,因為這樣,駱遠謨第二 次過來時才起口角,我說要打架好,結果駱遠謨回去換機 車,我去載客人回來,他就找我,在談話中他說謊,我不 高興,他安全帽就揮過來,我也打過去,我不知道我朋友 何時過來,駱遠謨安全帽揮了七、八下,到最後一分多鐘 警察到了,那時我被打倒在鐵門旁邊,駱遠謨撿球棒打我 朋友,我朋友也倒下去,警察來時壓制他,並把球棒拿起 來(以上詳邱金城準備程序筆錄)。我不想打架,我是被 挑釁到神父也會發火的情形下才打架的,從頭到尾我都不 想打架,他是三度挑釁,就這樣子(以上詳邱金城審判筆 錄)。」等語置辯。
(二)被告張富貴略以:「當時我和傅文成剛載完客人,準備回 到愛三路88號前繼續排班,當我們兩人回到排班處時,看 到邱金城和駱遠謨在地上扭打,我和傅文成就趕緊下車將 他們兩人拉開,等到警方到場時,我就趕緊跑回我的車旁 ,而傅文成還在打架現場,邱金城和駱遠謨兩人還在互毆 。只有駱遠謨和邱金城互毆,我和傅文成只是想要拉開他 們而已,沒有毆打他。當下我怕被警方誤會說我也有參與 打架,所以我才趕緊跑到我的計程車旁,我沒有跑離現場 ,我還是一直看著他們兩個打架。我當時回到排班處時, 看到駱遠謨拿著安全帽毆打邱金城的頭部,邱金城用徒手 還擊(以上詳張富貴警詢筆錄)。我當時開車看他們兩人 在騎樓打架,我去勸架,後來傅文成也過來勸架,過一會 兒警察過來,我怕被當作一起打架,所以就到旁邊抽煙,
但警察還是把我當成當事人帶去派出所(以上詳張富貴準 備程序筆錄)。我是他們在騎樓的時候才到,我並沒有把 駱遠謨從機車上拉下、把他打昏,如果真的他當場被打昏 ,也不可能再被拖進騎樓,我也沒有架著他打,這個我都 完全沒有(以上詳張富貴審判筆錄)。」等語置辯。(三)被告傅文成略以:「101年9月8日23時許,我在計程車上 ,我聽到無線電說有同事在廟口前打架,我就開車過去, 當時我看到邱金城與駱遠謨在打架,我看到駱遠謨用安全 帽打邱金城,邱金城和他在互毆拉扯,邱金城想搶駱遠謨 的安全帽,我和張富貴同時到,我就從車上拿棒球棒下去 嚇阻,我一下去駱遠謨就將我的棒球棒搶走,駱遠謨就拿 球棒從我頭上打下去,我倒在地上,警察就到了,就將棒 球棒搶回來,我沒有拿球棒打駱遠謨,我都沒有打到他( 以上詳傅文成警詢筆錄)。當時我在愛三路時,我看到邱 金城與駱遠謨發生衝突,看到對方一直拿安全帽打邱金城 的頭,我直覺從車上拿鋁棒下去,要阻止對方的攻擊,拿 下去時就被駱遠謨搶過去,並以鋁棒打我右邊的頭,我倒 地之後,警方就到現場,並將其鋁棒搶下,警察有把我扶 起來。我有與對方拉扯鋁棒,但我沒有打他(以上詳傅文 成偵訊筆錄)。我當時在愛三路排班,聽見有爭吵的聲音 ,我下車看到駱遠謨拿安全帽一直打邱金城,邱金城被打 到躺在鐵門處,我說不要再打了,但駱遠謨還是一直打, 情急之下,因現場找不到東西,我想車上有鋁棒,我就去 拿並喊說不要打了,但駱遠謨過來搶我的鋁棒,並從我後 腦打下去,我就倒了,駱遠謨一直打我,我一直閃躲,警 察來後就搶走他拿的鋁棒,另外警察把我扶起來,並把我 送到醫院(以上詳傅文成準備程序筆錄)。我覺得很難過 ,他的傷害會不會是在我跟他拉扯之間,很用力拉扯的時 候造成的,我對這一件事情很難過(以上詳傅文成審判筆 錄)。」等語置辯。
二、惟查:
(一)告訴人駱遠謨供稱:「因為邱金城挑釁我,猛按喇叭叫囂 辱罵,不爽你下來打架啊,然後打我車窗,當時我不想跟 他起口角,我就開車回家換摩托車到現場,找其他老司機 同行調解,邱金城以為我找他打架,到場後我被外面一位 司機手持球棒襲擊頭部,然後安全帽順勢溜下來,在地上 被我撿到,那個司機用球棒打我兩三次,讓我無法站立, 因為被架住毆打,打到我眼睛看不到,我發現我手上有安 全帽予以反擊。邱金城先打我,將我眼睛打到張不開,我 才以安全帽還手,當時我是被架住(以上詳駱遠謨警詢筆
錄)。我從仁三路左轉愛三路,因為綠燈我開的比較慢, 邱金城一直按我喇叭,我就說那麼趕有什麼好處,他說我 管那麼多,不高興來打架,他開到我車前,拍打我的副駕 駛座車窗,我想想車開回去,換摩托車到愛三路,因為我 開車開很多年,我在基隆認識很多他們那邊老司機,想說 請他們講一講,不要這麼兇,結果我騎到愛三路就被今日 到庭穿藍色衣服的人即張富貴拉下車,一開始拉我時我的 車子沒有倒,後來他又用力拉,人車倒地,安全帽也掉了 ,我撿安全帽時,被球棒連續打了五、六棒,後來又被拉 進騎樓毆打,我被打的雙眼瘀青,不清楚有幾個人打,沒 有辦法張眼,我就把安全帽往前揮,他們把我推開後,又 把我架住,從我後面揮棒,我的手機在我屁股口袋,面板 都裂了,雙腿被打到瘀青腫起來,邱金城在揍我前還問住 哪裡,我說住在三沙灣,邱金城說最好,就打下去了,我 被兩邊架住時,還感覺背後有人用球棒打我,我的眼睛睜 開時,發現一位警察壓著我,另外三位警察站在他們旁邊 ,我說我是被打的,警察說他們看到的是我在打人。因為 那時人家從後面要打我,我剛好轉過頭將棒子搶下,打對 方的小腿跟屁股,警察先把我壓住時發覺後面還在砰砰砰 ,警察還講不要再打了(以上詳駱遠謨偵訊筆錄)。我去 那裡完全沒有犯意,我是被人從機車上拉下來,扯破衣服 ,且挨球棒就昏倒了,我被人猛擊眼睛、嘴巴,醒過來時 發現安全帽在我身上,所以我才反擊揮了他們,我不明白 他們怎麼會受傷,傅文成持球棒擊過來,我正好抓到他的 球棒,後來看到警察抓我,我還問警察為何抓我,我到現 場時有六個人,但因我一到就被敲昏,我沒昏倒之前有看 到三個人持球棒在手上,是否六個人都有過來打我,我不 知道,因為我被打,醒來又昏倒,等到我又再次醒過來且 要搶球棒時,就被警察壓制,我還問警察為何壓制我,而 且我還是搶球棒(以上詳駱遠謨準備程序筆錄)。我一到 場就被張富貴拉下機車,然後張富貴就問邱金城說是不是 這個人,邱金城說是,我當時人車都被張富貴拉倒地,我 當時要去撿安全帽的時候,就被人家從後面打到昏,等我 有意識的時候,已經是被架在騎樓裡面。我在現場沒有要 傷害人的意思(以上詳駱垓謨審判筆錄)。」
(二)目擊證人陳伯榕證稱:「當天我聽到有爭吵聲就往窗外看 ,看到一群人約5人在爭吵,其中一個人拉住另一個人的 衣領往騎樓內走,其他3人手持球棒跟進去,不知道說了 什麼,拉衣領的就先動手打他,另3個就一起動手,沒多 久就聽到砰的一聲撞鐵門的聲音,我就打電話報警。被打
的人有還手。當時3名手持球棒之人有敲打駱遠謨,亂打 ,敲打何處不清楚。我當時沒有看到駱遠謨被架進騎樓, 我當時是看到一個人拉著他的衣領進騎樓。警方到場時雙 方還在鬥毆(以上詳陳伯榕警詢筆錄)。我看到一名黑衣 男子被3、4名計程車司機圍毆,有兩個人拿球棒,其他是 拿什麼因為距離有點遠看不清楚。我看到被打的黑衣男騎 車下車和計程車司機吵架,一開始我以為他被計程車撞倒 在地上,後來他們講話越來越大聲,看到計程車司機動手 打他。後來有人報警,他們就一哄而散。因為事情很久了 ,而且他們都拿武器,不知道幾個人拿球棒,我是知道兩 個以上拿球棒,後來他們就被警察抓。應該是有跑掉沒有 被警察抓到的(以上詳陳伯榕偵查筆錄)。一群人約五個 人在爭吵,其中一個人拉住另外一個人的衣服往騎樓走, 這個人是誰,認不出來,因為很遠,其中有人拿球棒。我 有一點不太記得,好像是一個還兩個拿球棒吧,就是都拿 武器。被害人有還手,我看到的時候好像是空手,因為就 一直被打,我看到被害人應該是空手,空手反擊。警察到 的時候,他們原本那3、4個人還在繼續打那一個。至於有 兩個人拿球棒還是一個,應該可能有兩個人吧,因為我有 一點忘記了,我記得就是有人拿球棒,那個球棒類似扣案 的這一支球棒。當時我聽到外面有人在吵架的聲音,罵髒 話的聲音,然後我就看到好像是有計程車司機在爭吵,不 知道在爭執什麼事情,後來司機就動手打人,就有罵三字 經,然後他們在吵架,後來他們就動手打被害人。一開始 好像是一個人跟一個人不知道在爭執什麼事情,結果就把 那個被害人拖到那個騎樓,接著就是好幾個人就一起動手 打被害人,被害人就被打一打,後來那個被害人自我防衛 還擊,就有還擊這樣子,然後警察來了,他們就一哄而散 。我看到有拿球棒,還有安全帽,被打的人不支倒地,好 像是先撞到鐵門,印象中是這樣子。一個人抓著一個人衣 領抓過去騎樓講,他們在爭吵,然後他就動手打那個被害 人,然後被害人可能有還擊,其他他的同伴看就是一起打 。當時被毆打的人他是徒手還擊,我覺得是被迫還手。在 打鬥的過程當中有叫罵聲,我聽到應該都是三字經比較多 ,講的內容也沒有聽得很清楚,只是就是打架在罵三字經 。打鬥的過程當中,我看到好像有四個人吧,四、五個人 ,可能有四個人還是五個人有打被害人。當天在五樓看到 打架事件,隔著窗戶往下看,窗戶有打開一下,可以聽得 到外面的聲音,三字經之類的,我從五樓往下看的時候, 位置剛好是面對著打架的地點,在我45度左斜下方。我看
到的時候,就是駱遠謨的機車在那邊,然後我在想他可能 是騎車過來,然後跟計程車司機吵架,不知道在爭執什麼 ,那些人可能就邊講邊動手,可能就是打他,就一個人就 把他拖進去,就變成一群人打一個人這樣子,印象中是這 樣子。我沒有看到他是坐在機車上面被拖進去的,打人的 人有武器,一開始可能是徒手,不知道是踹他還是推他, 我有點忘記,然後就撞到鐵門,一群人要去打時候,就有 人開始去拿武器了,已經衝突之後,才出現類似球棍這類 的東西,我印象中可能好像是兩根,一根還兩根我不是很 確定,拿球棒打人的人有沒有換手給人家拿球棒打,我沒 有印象,就是每個人都有武器吧,我記得應該是這樣子, 有些人徒手、有些人是安全帽、有些人是球棒,手上拿什 麼東西我不知道。我無法確認哪一個人持安全帽,但是就 是有人拿安全帽。我可以明顯區分群眾跟打架的人,警方 來了之後,打人的人應該有跑掉的。因為我在五樓也是隔 滿遠,而且也是45度,因為很多人打,所以也真的沒有去 特別記算幾根球棒,反正就是兩根以上吧。我當時會去注 意到這個打架事件是因為聽到聲音才去看的,我看到就是 他已經在機車下了,就是好像站在機車旁邊,我以為他的 車是不是被計程車司機撞到,我不是很確定駱遠謨有沒有 安全帽,我有印象好像是駱遠謨他坐著,本來是坐在地上 ,我以為是他被撞到了,後來他就起身,然後他們就開始 在爭執什麼事情,然後對方就一直動手,然後才又被拖, 把他拖進去打這樣子。他機車有沒有被拉倒,我不是很確 定,沒有印象。我看到駱遠謨是坐在地上的,爬起來跟對 方在爭吵,在那個時點,駱遠謨跟對方一個人在爭吵,對 方附近有他的朋友,就是駱遠謨在跟對方的人吵的時候, 隔壁還有三、四個人是他的同夥,然後另外一個人也加入 ,就一起吵,吵一吵就一個人先動手,就是跟他吵的那個 對象就打他,然後把他抓進去騎樓,把他抓到騎樓裡面去 ,其他人有跟著進去然後就有很大聲的鬥毆的聲音,就是 把他踹到鐵門那邊,所以有聽到「砰」的一聲鐵門的聲音 ,在打的過程中就有人去拿武器,是後來拿過來的,可能 他們車上都有放一些防衛工具吧,我沒有看到有人跑回計 程車上去拿棍棒,只是就是有人先閃掉,然後有人衝過來 打的時候,手上就已經有球棒,有去車上拿吧,我當時的 注意力全是在打鬥現場,就是我只看被害人一直被打,就 是目光一直在他身上。駱遠謨一直被打,他有起身反擊, 他有還手,印象中他沒有搶下棍棒,因為他就一直倒地, 一直被打。駱遠謨有沒有拿安全帽打人,我沒有印象。對
有沒有安全帽出現在這整個事件中我沒有印象了,時間已 經過了一年(以上詳陳伯榕審判筆錄)。」
(三)目擊證人周立文證稱:「當天我聽到爭吵聲就跑出去看, 看到一群人約5人在爭吵,其中一個人手持球棒有敲一台 機車,然後5個人走到騎樓內不知道說什麼,過沒多久4 個人往外面走出來,留在騎樓那人衝出來拉住4人其中一 人的手,說了一些話然後放開手,4個人就開始罵三字經 然後毆打他。被打的人有還手,當時手持球棒之人有用球 棒敲打駱遠謨,打哪裡不清楚。我當時是看到他們一群人 一起走進騎樓,有沒有人架住駱遠謨我沒看清楚。手持球 棒攻擊駱遠謨的是邱金城(以上詳周立文警詢筆錄)。我 看到有3、4個人在騎樓圍著一個人在吵架,我以為他們要 走了要結束時,突然有一個人開始打看不清楚他是誰,只 知道他高高壯壯,他是圍著一個人的3、4人中的一人,他 用拳頭打,後來又看到有一個人拿棒球棍過來打被圍的那 一個人,其他好像圍上去打,有些被擋住看不清楚。被圍 的那個人有用拳頭反擊,他是徒手。除了一個人拿球棒外 ,沒有其他人拿東西。拿球棒的是傅文成,他是後面來的 。這中間好像沒有人勸架。警詢中說邱金城拿球棒應該是 記不清楚(以上詳周立文偵訊筆錄)。我下班出來然後看 到對面有人在吵架,然後就聽到罵髒話,他們就打起來了 ,然後有人拿棒球棍去敲摩托車,4個打一個,被打的是 駱遠謨,打的人應該是在庭的這3個人,3個都有,我只記 得有人拿棒球棍,我記得是只有一個拿,是誰我看不清楚 。手持球棒打駱遠謨的的人到底是哪一個,時間有點久了 ,我記不起來了。警察到的時候,他們還在打,應該兩個 人,兩個人是誰在打,我就看不清楚,然後警察就把他們 抓住。當天在打架的當中,他們有叫罵,就三字經,當時 確實有聽到給他死是用台語這樣子的叫罵聲。當天駱遠謨 是用拳頭反擊,我認為是被迫反擊。我是站在寵物店的門 口騎樓看到這個對面街道的現場,只隔一個街道,被打的 是何人,能夠很明確的看出。駱遠謨有還手,但他手上沒 有拿任何東西、工具,他們4個人圍著一個人打,那一個 人就是被害人,4個人是攻擊的人。因為我要下班,剛好 走出店門口的時候,就聽到有人在吵架的聲音,所以吸引 我的目光,我有看到3、4個人在騎樓圍著一個人吵架,之 後就有幾個人走掉,我以為他們要走了,要結束了,突然 有繼續留在那裡沒有離開的一個人開始打。我可以確定說 給他死的是打架那一群當中所發出來的聲音,他們講完這 句話之後,就打起來了。我當天所看到的情節,從頭到尾
,都沒有人讓我覺得他是出來要勸架。在看到他們打架之 前,我沒有看到駱遠謨騎著機車到打架的地點,我是聽到 他們吵架聲音的時候,目光看過去,當時沒有看到駱遠謨 手上有拿安全帽,他的兩手都空的,沒有看到他被人家拉 下機車,我看到的時候,駱遠謨跟對方是4個人都是還站 著講,在那邊互罵。現場不是直接就有棍棒了,是打一陣 子之後,有人拿棍子過來,那個人是直接從車上拿棍子過 來的,那人本來在不在那4個人裡面,這我不確定。我看 到的就是這支扣案的球棒,我一直看到警察來處理為止, 在現場出現1支球棒,只有1支,駱遠謨被打的時候,那支 球棒一直在對方手上,對方沒有換人打,沒換人拿球棒打 ,後來打到騎樓鐵門那邊,那邊更暗,裡面發生什麼樣鬥 毆我看不清楚,現場有沒有出現安全帽,我沒有注意,警 察來現場的時候,有馬上壓制當事人,好像壓制2、3位( 以上詳周立文審判筆錄)。」
(四)證人杜世傑證稱:「他們之前爭吵的時候我有看見,因為 我們在排班,我在邱金城的前面,駱遠謨跟邱金城併排, 邱金城下車在副駕駛的窗戶跟駱遠謨講話,我下車看他們 在講什麼,才發現他們在爭吵,後來駱遠謨就突然很快開 走,我有問邱金城怎麼了,邱金城說他剛剛有按駱遠謨喇 叭,因為綠燈,他要走不走的。後來我就出車了,我們有 車機,聽到有人叫邱金城不要回來,說對方有來找他(以 上詳杜世傑偵訊筆錄)。他們爭吵的時候我在場,打架的 時候不在場。我們排班的,邱金城是我後面那台,有一台 計程車開到他旁邊,那天是假日,車子很多,我以為他們 在聊天,我就下車看一下,我就在遠遠那邊看,後來我越 看我就想說他們兩個好像在吵架,因為有越來越大聲的情 況,後來他就開走了,開很快就開走了,後來我就出車了 。爭吵的過程中我只有聽到說「那你想怎樣」。駱遠謨開 走,我有問邱金城說你們怎麼了,我才知道說他剛剛有按 他喇叭。我沒有看到他們打架,他們那時候都還沒有打。 我出車回來就已經連警察都不見了(以上詳杜世傑審判筆 錄)。」
(五)證人杜俊傑證稱:「那個地方是我們計程車在排班的地方 ,我在排班時就看到一輛摩托車繞了好幾圈,好像在找人 ,我那時在跟我弟杜世傑講電話,他告訴我邱金城跟人家 有口角,我出車回來後廟口出到沒有車,我本來要進去排 班時,就看到邱金城跟一個人在爭執,我就想下去關心一 下,我過去時我還有跟那個人說,你們口角後你就走掉了 還回來幹嘛,他沒有回應我,我就說你不是存心惹事嗎,
他還是沒有回應我,後來我的電話響了,我就在車上講電 話,後來我講完電話後我想要過去看看,後來我就上客了 ,我就沒有過去了。打架時我不在場(以上詳杜俊傑偵訊 筆錄)。騎摩托車的駱遠謨在找邱金城,駱遠謨有找到邱 金城,那時候他們兩個就在那邊爭吵,打架的時候我沒有 在場。因為後來我有接到一個電話,所以我在車上講電話 。我知道那邊有發生事情,誰在打我不知道,警察到的時 候,我沒有在場。吵架的過程我有看到,後來就是因為我 有接到電話,因為那時候他們在那邊爭執,我有電話來, 我就到車上講電話,講電話之後,因為那個地方是我們排 班的地方,我出車離開了,之後,我回去現場排班的時候 ,沒有看到在場的四位被告在打架(以上詳杜俊傑審判筆 錄)。」
(六)證人余順昌於審理中證稱:「打架的時間我忘記了,在基 隆市仁愛區愛三路排班的地方,我是聽到聲音才下車去看 ,我看到我的朋友傅文成被鋁棒打,然後我的第一個感覺 是拿手機打電話叫警察,然後警察到我就離開了。警察來 的時候,傅文成以及打傅文成的人有沒有在現場,我不知 道,因為我看到警察來,我就離開了。我沒辦法確認鋁棒 ,我只有印象中傅文成被打就對了,因為我下車去看的時 候,傅文成被打,我第一個覺得說打電話的時候,警察就 到了,我就離開,旁邊有什麼人我沒有注意。我沒有看到 傅文成拿這一支鋁棒打人,有沒有打人我沒有去看,我是 聽到聲音不要打人,我才下車去看。先聽到一句不要打人 ,我才下車去觀察看看,然後我觀察的時候,傅文成已經 被打了。傅文成被打的時候,他那個時候是在愛三路排班 點那邊,他在涼亭騎樓,我下車的時候,這個棒子不在傅 文成身上,是在打傅文成的那個人身上,我下車看的時候 ,傅文成已經被打了,躺在地上,講真的我沒有看到他打 傅文成幾下,因為我過去看的時候,傅文成已經倒在地上 了。因為對方拿著棒子,我看的時候,傅文成已經在地上 了,我是看到傅文成已經倒在地上了,在旁邊有個人拿著 棍子,所以講說他是被打的,我沒有看到打人的動作,拿 棒子的人是誰,我忘記是誰,講真的我忘記,因為那一天 很暗(以上詳余順昌審判筆錄)。」
(七)證人陳奎智於審理中證稱:「因為我是派出所備勤,就是 這件案子由我負責,可是當天我正在處理別的事情,所以 事情發生的時候我沒有到現場,然後我回去的時候知道他 們在醫院,我就先去醫院瞭解一下。我到醫院的時候,我 就先問護士,護士就說駱遠謨要轉院,然後我就看另外那
個…就是他們三個在外面聊天,我就想說先問他們三個什 麼事情,因為被告駱遠謨比較不方便講話(以上詳陳奎智 審判筆錄)。」
(八)證人王仕豪於審理中證稱:「鬥毆的當天,我有到現場去 處理,到達的時候,我看到他們的情形是還在扭打,駱遠 謨手拿著球棒,跟其中兩名正在扭打,我們到達現場的時 候,先把他們隔離開,因為駱遠謨有拿球棒,我們先把他 的球棒拿下來,然後問發生什麼事情,駱遠謨就跟我說他 被這幾位就是發生扭打,然後受傷,然後說要作出提告的 動作這樣子。他是有說球棒是從他們身上搶過來的。我們 到達的時候,他們正在做拉扯扭打的動作,沒有說所謂的 揮擊,他們就是有拉扯這樣子,就駱遠謨跟另外兩個。當 時把他們三位拉開的時候,就駱遠謨頭部受傷,其他兩位 應該是有血跡,只是當時那個情況還滿突然,我們就是有 請救護車來救援,駱遠謨有說球棒是從對方的身上搶過來 的。到現場看到的是駱遠謨拿著一根球棒,司機這邊有拿 安全帽,我沒有去仔細去確認是哪一位,其中有人拿安全 帽。駱遠謨說是從別人那邊搶過來的,駱遠謨說別人拿球 棒打他,其他人說駱遠謨拿球棒打他們。因為他們屬於互 毆的,他們雙方都屬於互毆的,司機那邊也是有提出來駱 遠謨也有做攻擊的行為,他們並沒有特別強調是用球棒還 是安全帽,他們只說駱遠謨有做反擊的行為這樣子。我當 天到現場,看到駱遠謨手上有持球棒,所以把他制服,駱 遠謨當場跟我表明說球棒是他從對方身上搶下來的,而且 他也說對方拿球棒攻擊他,對方也有說駱遠謨有攻擊他們 ,他們三個人沒有特別描述說駱遠謨有持什麼樣的武器攻 擊他們,因為我們到達現場他們還是在作拉扯,我們要先 控制住現場,先把他們隔離開,有沒有誰先跑掉,我們並 不清楚(以上詳王仕豪審判筆錄)。」
(九)證人蔡明斌於審理中證稱:「去現場處理的就我跟另外一 位王仕豪警員,現場有扣到一個球棒,我印象中好像看到 安全帽,但沒有扣案。球棒到場時候是駱遠謨拿,當時看 到的時候我們就制止,他當時拿球棒,還是有毆打的動作 ,所以我跟王警員先把他壓制在地上,駱遠謨有說他被人 家用球棒打,我們現場叫他指認,他是指認追金城、張富 貴、傅文成,這三位也說被駱遠謨用球棒打,至於安全帽 ,現場沒有人說用安全帽打的。到達現場,我印象中是駱 遠謨跟邱金城、傅文成還在扭打,張富貴我沒有印象,張 富貴是之後被駱遠謨現場指認他也有動手。那個時候,駱 遠謨他意識我覺得還清楚可以表達,只是那時候頭部都是
血,但是我們問他什麼,他有回答。到現場的時候,就是 有看到球棒在駱遠謨手上,當時就是大概3、4個人圍在一 起,然後就是他手上是拿那一根棒子,然後我是沒有看到 揮舞的動作,就是大家感覺好像是在搶那個棒子之類的, 棒子在他手上。我不知道是搶還是打,大家就圍在那邊, 但是棒子是拿在他手上,我們當時有制止說警方到場,不 要再有攻擊行為,駱遠謨還有要跟對方有衝突的那個行為 ,所以我們當時才把他壓制。現場的另外三個,有當場向 我說駱遠謨持球棒打他們三個,他們就是現場互告。印象 中是沒有安全帽,只是檢察官剛剛問說印象中好像有安全 帽,因為當時現場很亂,駱遠謨拿一個球棒,當時好像也 沒有人說有拿安全帽攻擊什麼之類的,就只有那一根球棒 。我去的時候除了駱遠謨之外,還有邱金城跟傅文成在場 ,後來是駱遠謨當場指認說那一位司機張富貴也有參與, 所以才去找他(以上詳蔡明斌審判筆錄)。」
(十)綜觀上開證人之證言,可知真正有目擊案發經過者僅證人 周立文、陳伯榕2人,而其2人均為附近不同商店之店員, 且與被告4人素不相識,毫無恩怨,其2人之證言自無偏頗 迴護之虞,比對其2人之證言內容,雖其2人觀看事件之介 入時間點(陳伯榕較先、周立文較後)、視覺角度、觀察 重點、說明方式、記憶程度各有不同,但就被告邱金城、 張富貴、傅文成傷害駱遠謨之主要過程並無明顯差異,足 認其2人之證言應屬實情,可採為本案認定傷害犯罪事實 之依據。依這兩位證人所言,目擊證人陳伯榕係證稱其有 看到駱遠謨坐在地上,爬起來跟對方一個人爭吵,附近有 3 、4個人是對方的同夥,然後另外一個人也加入一起吵 ,一個人就先動手,就是跟他吵的那個對象(邱金城)就 打他,然後把他抓進騎樓裡面去,其他人有跟著進去,然 後就有很大聲的鬥毆的聲音,就是把駱遠謨踹到鐵門那邊 ,所以有聽到砰的一聲鐵門的聲音,在打人的過程中就有 人去拿武器,是後來拿過來的,就是有人先閃掉,然後有 人衝過來打的時候,手上就已經有球棒。駱遠謨一直被打 ,他有起身反擊,他有還手,印象中他沒有搶下棍棒,因 為他就一直倒地,一直被打,他有沒有拿安全帽打人,我 沒有印象。」目擊證人周立文係證稱其下班出來看到對面 有人在吵架,就聽到罵髒話,他們就打起來,被打的是駱 遠謨,打的人應該是在庭的這3個人,3個都有,我只記得 有人拿棒球棍,我記得是只有一個拿。當天駱遠謨是用拳 頭反擊,我認為是被迫反擊,駱遠謨有還手,但他手上沒 有拿任何東西、工具。我當天所看到的情節,從頭到尾,
都沒有人讓我覺得他是出來要勸架。在看到他們打架之前 ,我沒有看到駱遠謨騎著機車到打架的地點,我是聽到他 們吵架聲音的時候,目光看過去,當時沒有看到駱遠謨手 上有拿安全帽,他的兩手都空的,沒有看到他被人家拉下 機車,我看到的時候,駱遠謨跟對方是4個人都是還站著 講,在那邊互罵。現場不是直接就有棍棒了,是打一陣子 之後,有人拿棍子過來,那個人是直接從車上拿棍子過來 的。我看到的就是這支扣案的球棒,我一直看到警察來處 理為止,在現場出現1支球棒,只有1支,駱遠謨被打的時 候,那支球棒一直在對方手上,對方沒有換人打,沒換人 拿球棒打,後來打到騎樓鐵門那邊,那邊更暗,裡面發生 什麼樣鬥毆我看不清楚,現場有沒有出現安全帽,我沒有 注意,警察來現場的時候,有馬上壓制當事人,好像壓制 2、3位。」。綜合該兩位證人之證詞,並核對證人即告訴 人駱遠謨、證人即到場員警王仕豪、蔡明斌之證言,可知 本案打人實情應為告訴人駱遠謨騎機車到場,被人拉扯致 坐到地上再起身,駱遠謨起身後仍有站著和對方爭吵,被 告3人皆有在場,駱遠謨是被邱金城拉扯領子往騎樓去, 張富貴、傅文成有跟著進去打駱遠謨,傅文成有去車上拿 扣案的球棒共同毆打駱遠謨,警察來時駱遠謨有搶下球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