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邱志良
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
被 告 林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基交簡字
第847 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