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附民字,102年度,17號
KLDM,102,基交簡附民,17,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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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邱志良
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
被   告 林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基交簡字
第847 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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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