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鄭智瑋
上 一 人 鄭錫明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巷
○○○○○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 上一 人 楊玉如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張軒瑜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段
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張恩碩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二 人 張堯棠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巷
○○○○○ 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 上二 人 楊淑卿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楊昕霏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王嘉雯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 上一 人 楊竣清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前列楊玉如、楊淑卿、楊竣清、鄭智瑋、張軒瑜、張恩碩、楊昕
霏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錦盆
住新竹市○○路○段000巷0號
聲 請 人 劉錦盆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段
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錦盆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楊玉如、楊淑卿、楊竣清、鄭智瑋、張軒瑜、張恩碩、楊昕霏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亦為同法第1140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錦盆係被繼承人劉明意之次女,聲 請人楊玉如、楊淑卿、楊竣清係被繼承人劉明意之孫子女, 聲請人鄭智瑋、張軒瑜、張恩碩、楊昕霏,係被繼承人劉明 意之曾孫子女。因被繼承人劉明意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死 亡,聲請人等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明意(男,18年9月12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嘉義縣民雄鄉○○村00鄰○ ○000號之5)於103年10月1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劉錦盆係被繼承人劉明意之次女,為法定繼承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劉錦盆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四、惟查,被繼承人劉明意之長子劉智賢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權 利之繼承人劉嘉富尚未拋棄繼承,亦查無繼承人劉嘉富拋棄 繼承之案件繫屬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家事紀錄科查詢, 有查詢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即聲請人楊玉如、楊淑卿、楊竣清(孫子女部分) ,聲請人鄭智瑋、張軒瑜、張恩碩、楊昕霏,(曾孫子女部 分),均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均應 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