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3號
CYDV,102,重訴,13,20131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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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王建國 
訴訟代理人 王福良 
被上訴人  陳奇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1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 五日內補正。查上開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 註: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 文書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並於 102年12月5日已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佐,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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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