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黃信淵 黃建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張育瑋律師被 告 賴建彰即賴其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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