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百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宏
被 告 吳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呈報新鑫公司就系爭未繳之車貸部分,除拍賣系爭拖車外,是否以原告之其他車輛抵償,若是,抵償之價額與證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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