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54號
CYDV,102,訴,254,2013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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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寶玉
      周榮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湯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1,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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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