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寶玉
周榮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湯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1,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