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黃莉媞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呂育澤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義修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的77條之15定有明文。又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
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
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
務,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760,000
元。嗣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9日移
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兩度擴張請求金額,最後於年11月5
日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73,924元,亦即於本件移
送民事庭後,原告擴張請求8,113,924 元(計算式:10,873
,924-2,760,000=8,113,924 )。依前揭判例要旨所示,擴
張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訴之追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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