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王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淑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陳報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