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李盞
林宏嶽
林宏瑞
林家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以下第貳行關於被繼承人林金源身分統一編號「P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以下第2行關於被繼承人林金源 身分統一編號「P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