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5號
CYDV,102,建,15,201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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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龍滿工程行即顧汝清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通知鑑定技師張政雄於前開期日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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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