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297號
CYDV,102,婚,297,2013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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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97號
原   告 紀建成
被   告 趙利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 其於後收送達後7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 102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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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