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林志忠
侯金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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