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林祐享
被 告 徐世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林祐享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10號,被告徐世宏詐欺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