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22號
CYDM,102,聲,1222,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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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安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安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 罪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0月8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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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