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旭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旭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4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19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