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5377號
TPEV,106,北簡,5377,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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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5377號
原   告 王玉蓮
      吳稱雄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傅聿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稱雄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元為原告吳稱雄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因原告吳稱雄為其仲介不動產買賣而結識,被告於民國 106 年2月13日向原告吳稱雄表示其於同年2月17日將前往大 陸地區,故委請原告吳稱雄代為照顧被告所飼養之寵物犬2 隻(下稱系爭寵物),並口頭表示願給付每日新臺幣(下同 )1,000 元之費用,並同意原告吳稱雄之友人即原告王玉蓮 一起協助照顧系爭寵物。原告吳稱雄於106年2月16日17時許 至被告家中接走系爭寵物,並於同年2 月25日下午將系爭寵 物送返被告住處,照顧期間共計9 日,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報 酬9,000元(1,000元×9日=9,000元);又縱認兩造間並無 給付委任報酬之約定,依習慣或事務之性質,即通常小型犬 住宿收費標準,原告吳稱雄請求每隻每日500 元之報酬亦屬 適當。另於照顧期間,由原告王玉蓮即委任人同意代為履行 委任事務之第三人,實際支出相關費用合計1,329 元(含洗 澡費600元、洗毛精350元、濕紙巾79元、肉食費300 元), 原告吳稱雄自得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處理委託事 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1,329元及委任報酬9,000元,共計10,3 29元之款項。
㈡被告知悉原告王玉蓮為肢體障礙人士後,即為如附表所示之 歧視性言論,而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 條第1項之 規定及善良風俗,嚴重侵害原告王玉蓮之名譽及尊嚴等人格



權,原告王玉蓮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20,000 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第546條第1項、第547條 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玉 蓮12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稱雄10,32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將系爭寵物交付原告吳稱雄代為照顧,乃 基於2 人間過往之私誼,純屬朋友義務幫忙性質,並無約定 每日1,000 元之報酬,被告僅同意支付洗澡費與狗食費,故 對原告請求洗澡費600元、洗毛精350元、濕紙巾79元、肉食 費300 元等節不爭執。另被告雖對原告吳稱雄請原告王玉蓮 協助照顧系爭寵物一事並無意見,然被告事後得知原告王玉 蓮為行動不便之殘障人士,進出須靠輪椅行動,被告考量系 爭寵物活潑好動,遛狗亦須使用繩索,此恐致原告王玉蓮發 生意外傷害,而僅單純針對原告王玉蓮無法勝任溜狗行為一 事為客觀敘述,並無歧視王玉蓮或為人身惡意攻擊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及處理委任事務必要費用 部分。
1、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 ,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 條 、民法第5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委任契約非以受任 人受有報酬為要件,倘受任人主張其得請求報酬,即應就此 有利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民法第547 條規定所謂依『習慣』 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前者一般指地方習慣或商業習慣 ,後者如受任人以事務之處理為其職業者,始足當之(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從原告吳稱雄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固可見 原告吳稱雄於前揭期間,有向被告報告其處理照護系爭寵物 等委任事務之進行狀況,堪認原告吳稱雄主張兩造間已就前 開事項達於委任契約之合意乙情為真。然被告否認兩造有約 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每日1,000 元之委任報酬,原告吳稱雄自 應有系爭委任契約乃「有償委任」一節舉證證明之。而觀諸 原告吳稱雄提出用以證明被告同意付款之LINE對話紀錄,所 載「①『被告:好購買實務跟洗澡費用我會付給你………( 原告:何時付款?)被告:我會放在信封裡面拿到你公司(



原告:何時)被告:明天你們公司上班嗎(原告:明天上班 日)被告:好那就明天我會拿過去』;②『(原告:再強調 一次,這是我女朋友替妳的狗付的錢。)被告:我再強調一 次我會拿到你公司這是你的是我又不認識你女朋友幹嘛要耍 賴啊』;③『被告:你要當著你們店所有的人面前慎重地跟 我道歉我們把所有經過都講出來放心我會付你這一個狗食物 的錢以及洗澡的錢』;④『被告:不用用雙關語我只答應你 付小狗洗澡跟小狗的食物的錢………被告:你放心我答應就 是答應要給的洗澡費以及食物肺用一毛不減』;⑤『被告: 洗澡費用跟食物費用我會負責只是我心痛我如此對待你誠信 誠意可是你為什麼要欺騙我隱瞞我這麼多事情讓我的狗小孩 們受苦你女朋友也受苦而且現在謊話連篇吃了草莓還說沒有 我真是服了你了怎麼有這樣的人呢』;⑥『被告:你放心一 千多快我早就放好了』」等情,除可見被告同意給付照護系 爭寵物所支出之洗澡費及狗食費外,未見被告有何允諾給付 每日1,000 元委任報酬之表意;再衡以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 時均表示每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數通為渠等平常之互動模 式(見本院卷第63頁),且兩造就本件委任事務之聯繫及報 告亦係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為之,則兩造果若有就系爭寵 物之照護達成每日1,000 元報酬之合意,何以未見諸原告所 提出之歷次LINE對話紀錄中?綜上各情,實難認原告吳稱雄 已就兩造間確有約定委任報酬乙事舉證以佐其說,自堪認系 爭委任契約應為無償委任,原告吳稱雄即無依系爭委任契約 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又原告吳稱雄王玉蓮均非以照護寵 物犬為營業之人,揆諸首揭判解說明,原告吳稱雄亦難依民 法第547 條之規定,依本件委任事件之性質、習慣而請求給 付委任報酬。至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照護系爭寵物而支 出之1,329 元費用一節,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即堪採認。從 而,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1,329 元之委任必要費用部分 應屬有理,逾此範圍,為無理由,則予駁回。
㈡原告王玉蓮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害名譽權 之侵權行為。行為人於言論自由權之行使,倘因故意或過失



致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有關侵害 名譽權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 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 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參照 )。第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 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 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 ,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 法第310 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 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 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 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 及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 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 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 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 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保 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 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 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 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 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 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 參照)。
2、經查,原告王玉蓮主張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與原告吳稱雄對 話時,被告曾鍵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固經原告王玉蓮提出 LINE對話紀錄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惟上開前開對話訊 息,僅於兩造間傳遞,並無達使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程度,核無散佈於眾之情事,自無發生貶損原告王 玉蓮社會評價,致其名譽權受損之結果。再者,細繹被告前



開LINE訊息內容,並無抽象謾罵原告王玉蓮之文字,而均係 對原告王玉蓮照顧系爭寵物一事提出個人評價,其中遣辭用 句縱有斲傷原告王玉蓮之主觀感受,然個人評論及意見均屬 前揭大法官釋字所揭櫫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而不具違 法性,被告所為非屬不法侵害行為,原告王玉蓮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0 元,即無理由 。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照護系爭 寵物之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吳稱雄自得請求被 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2日(見本院卷第 2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綜上所述,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吳稱雄1,329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均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附表
附表
┌──┬───────────────────────┐
│編號│內容 │
├──┼───────────────────────┤
│1 │他是身障人我今天才知道 那真的辛苦他了 那你當時│
│ │ 為什麼還要那麼相苦來幫我照顧狗呢 而且你們照顧│
│ │的日期跟費用 是不太正確的。他付的費 放心我會還│
│ │他的。難怪母狗回來 變得有點點 孤僻 公狗 還是一│
│ │樣活潑 │
├──┼───────────────────────┤
│2 │吳先生 你若是早點說你的女朋友是 殘障人士我絕對│
│ │也不敢讓他照顧小狗 因為肯定沒辦法溜狗 這樣子不│
│ │就是雙方找麻煩了嗎 你們為什麼不坦誠地告訴我呢 │
├──┼───────────────────────┤
│3 │我現在非常心疼 我的狗狗 你的女朋友可能連自己都│
│ │照顧不好的人如何去照顧兩隻狗嗎 吳先生 你為什麼│
│ │ 要隱瞞你女朋友是殘障人士嗎 幫幫忙好不好 怎麼 │
│ │會有這種事情 │
├──┼───────────────────────┤
│4 │桶了一刀!你不要怪你母親不答應你們的婚姻,我也│
│ │是一個母親。你有些自私了,你是獨子呀! │
├──┼───────────────────────┤
│5 │我現在真的不了解你了?但你找一個腿殘障的人如何│
│ │照顧及溜狗呢?愛犬屋都說狗又不髒幹嘛要洗澡?我│
│ │們之間有談定照顧狗的金額?我不會忘的,而且你為│
│ │何要前一天帶走狗?就為了跟我多要一天的錢?我真│
│ │的不知道你到底是怎樣的一個人了?關於您的私事我│
│ │無權過問,但想想父母的心吧? │
├──┼───────────────────────┤
│6 │所以你們的狗是宅狗,來陪伴你女朋友的。舍利子是│
│ │動物及人身上的結石及燒不化的物質,你去看看書吧│
│ │!我是比譽是可以陪伴他們及溜狗的朋友,不是殘障│
│ │的人。起去任何一家寵物店問問這樣的人可以照顧兩│
│ │隻狗?我現在是氣憤並心疼我的狗孩子們,你懂不懂│
│ │?說實話我心裡怪你太過份了,你不賠償我 │
├──┼───────────────────────┤
│7 │你還要賠償我心里面的痛苦損失呢?但算了!我們找│




│ │個協調處吧? │
├──┼───────────────────────┤
│8 │因為這個工作,本來腿殘障的人就是無法勝任的。你│
│ │去問任何人他們的想法都跟我的一樣的,你不要再硬│
│ │辯解了 │
├──┼───────────────────────┤
│9 │你這樣子對待我的狗 我還願意這樣子 見你嗎你女朋
│ │友 是誰啊 我不認識 你以前為什麼不介紹呢 而且讓│
│ │我清楚這個狀況 你想 我會讓你們照顧我的狗嗎抱著│
│ │他睡覺我還真怕壓到他的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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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