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2年度,1605號
CYDM,102,嘉簡,1605,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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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德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德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倒數第3 行之「8時30分」更正為「8時10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 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德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受 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 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及犯後 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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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