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許長勳
上列原告因森林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原告應於期限內繳納。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
、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
管理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
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