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20號
NTDA,102,簡,20,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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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許長勳
上列原告因森林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原告應於期限內繳納。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
  、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
  管理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
  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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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