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簡崇煌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簡崇煌所有南投縣南投市○○段○○○
段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
501)土地登記謄本;如無現行電子謄本,請提出舊
式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請補繳相對人簡崇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及債務人陳冠蓁即陳燕卿(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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