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徐白錦
相 對 人 陳智育
兼法定代理 張美惠
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列舉式■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二)請補繳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全部)
(四)請補繳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全部)
(五)請補繳__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六)請向被繼承人■列舉式■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
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七)請補繳相對人■列舉式■及債務人■列舉式■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
(八)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
證影本。
(九)
(十)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片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