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19號
NTDV,102,司拍,119,2013122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徐白錦
相 對 人 陳智育
兼法定代理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列舉式■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二)請補繳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全部)
  (四)請補繳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全部)
  (五)請補繳__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六)請向被繼承人■列舉式■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
     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七)請補繳相對人■列舉式■債務人■列舉式■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
  (八)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
     證影本。
  (九)
  (十)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片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