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詹憲元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士銘律師即曾昆亷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債務人謝育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之清償日期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