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10號
NTDV,102,司拍,110,2013120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詹憲元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士銘律師即曾昆亷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債務人謝育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之清償日期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