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3號
NTDV,101,訴,113,20131231,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姚演模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江金銘
      林洳馨
      林絹
      陳素婉
被   告 洪東雄
訴訟代理人 洪李阿雙
      賴永隆
被   告 洪置笙
      洪東富
      洪東海
      洪汝輝
      許國川
      許柏鴻
      許浚宏
      李許貴美
      許玉娟
      許素珍
      張卿雲
      廖宏遠
      蕭主命
      蕭雪貞
      陳光華
      陳泉源
      陳瑞蓮
      陳淑滿
      楊順隆(即楊秀鶯繼承人)
      楊順宏(即楊秀鶯繼承人)
      楊和惠(即楊秀鶯繼承人)
      楊富惠(即楊秀鶯繼承人)
      洪瑞吾即洪元良
      洪正桂
      陳洪淑慧
      王洪玲珠
      洪華鈴
      劉玉華
      黃彩玉
      林孟兒(即林洪起香繼承人)
受告知人  洪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許鴻」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柏鴻」;關於「李許貴」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許貴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