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12號
NTDM,102,聲,912,2013121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勇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如易服勞役為100 日尚未執行)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