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877號
NTDM,102,聲,877,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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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政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歐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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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