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榮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榮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許榮男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 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5日生效,修 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 則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 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 正後規定,因有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 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 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 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 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 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 之刑法第50條規定。 .
二、經查,受刑人許榮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 至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 所示為 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 出,有受刑人102 年11月20日所提出之聲請狀影本1 份附卷 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許榮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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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 │ │
│ │營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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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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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12月7日 │101 年12月5 日或6 │101 年12月1 日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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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2 年度毒│南投地檢102 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83號、102 年│偵字第273 號 │偵字第32、116號 │
│ │度偵字第855號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201 │102 年度訴字第168 │
│實│ │115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 年3 月29日 │102 年5 月14日 │102年5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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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201 │102 年度訴字第168 │
│判│ │115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 年6 月17日 │102 年7 月2 日 │102年7 月2 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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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1472號(南投地│字第1597號(南投地│字第1649號(南投地│
│ │檢102 年度執緝字第│檢102 年度執緝字第│檢102 年度執緝字第│
│ │322號) │323 號) │324 號) │
│ │ │ │編號3 、4曾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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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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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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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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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1 月6日 │101 年3 月5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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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2 年度毒│南投地檢102 年度撤│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116號 │緩毒偵字第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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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68 │102 年度訴字第307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2 年5 月16日 │102 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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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68 │102 年度訴字第307 │ │
│判│ │號 │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2 年7 月2 日 │102 年11月1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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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 │字第1649號(南投地│字第2559號 │ │
│ │檢102 年度執緝字第│ │ │
│ │324 號) │ │ │
│ │編號3 、4曾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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