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73號
NTDM,100,附民,73,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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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張義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09 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告訴人」之記載應係「原告」之誤)所載。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 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黃薆蓁許惠英江麗真謝宛融王秀輕部分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 訴或自訴,逕對於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 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 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義中應給付盜刷林玉炤信用卡損害賠償部 分,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是此部分顯未經起訴。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張義中涉犯此部分罪嫌,請求如訴之聲明, 然此部分於刑事程序中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既不在起訴 範圍內,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 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是原告所提本件關於林玉 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二)又被告張義中涉犯其餘盜刷黃薆蓁許惠英江麗真、謝 宛融(謝幸茱)、王秀輕信用卡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12月26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409 號、第701 號、 101 年度易字第157 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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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