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洪贊生
被 告 胡凱逸
張義中
蔡建文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40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凱逸、張義中、蔡建文所涉犯對於原告洪 贊生傷害之案件,業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經本院以100 年 度訴字第409 號、第701 號、101 年度易字第157 號判決不 受理,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