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2年度,288號
TTEV,102,東簡,288,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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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莊月里 
      林健富即池野有機烏龍茶行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76,155 元,即執行
名義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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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