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2年度,190號
TTEV,102,東簡,190,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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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玲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古玲鳳對於
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 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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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