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167號
TNEV,102,南簡補,167,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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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陳紹彬
被   告 陳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兩造係因租賃關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之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00 元(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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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