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游士印
被 告 敦源聖廟
法定代理人 林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聲明第2項為附
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聲明第1 項之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000元(20平方公尺×2,80
0元=5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