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159號
TNEV,102,南簡補,159,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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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鼎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莉
被   告 買威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威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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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軒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