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鼎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莉
被 告 買威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威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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