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28號
原 告 陳美桂
許倉祥
許芳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被 告 蔡明志
施璋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