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林延陽
被 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呂絃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
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4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此並為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所準用。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39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本院即於民國102年12 月9日以102年度南簡字第41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3,975元;上開裁定並於102年12月 12日送達上訴人住所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 附卷可稽,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應於102年12月19日屆滿。 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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