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41號
TNEV,102,南簡,41,2013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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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林延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41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39元,核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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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