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491號
TNEV,102,南簡,1491,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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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彬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91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
 ㈡裁判費之繳納為起訴之合法要件,原告如未依期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
  將予取消,原告如確欲進行訴訟,應儘速補繳裁判費,被告
  對原告支付命令所述之事實如確有爭執,則應於言詞辯論期
  日10日前以書狀敘明具體爭執理由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而由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就爭執事項為辯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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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