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483號
TNEV,102,南簡,1483,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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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原   告 潘妍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健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原告
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4,900元未繳,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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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