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白富中
林泳良
被 告 曾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9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心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怡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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