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1192號
TNEV,102,南小,1192,2013122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最愛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素秋
訴訟代理人 周華山
被   告 陳蔡美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25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