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1070號
TNEV,102,南小,1070,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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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複 代 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黃克強
      郭秀月
      黃良州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南小字第10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雅惠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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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