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12號
原 告 蔡竟煌
被 告 徐添進
邱鵬化
蔡懷德
兼訴訟代理人蔡宗鴻
被 告 蔡命時
蔡命恭
吳苗姍
邱靜樺
羅逸鴻
羅艷蓉
邱猷哲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共有人徐添進應有部分3/60、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法院核定)2,304」應更正為「共有人徐添進應有部分3/10、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法院核定)13,8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二中就徐添進之應有部分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