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南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車文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2年11月19日南市警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車文忠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三節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有製作、運輸、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 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而警察機關配備機械種 類規格表之器械,非經許可不得製作、運輸、販賣、攜帶或 公然陳列,如有違反依法處罰,業經內政部於81年4月29日 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在案。
二、被移送人車文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2年10月10日20時50分許。(二)地點: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三)行為:被移送人車文忠因發現被害人林廷晉竊取其所有安 全帽1頂,持鋼鐵質伸縮三節警棍毆打被害人。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車文忠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鋼鐵質三節伸縮警棍1支,及移送 機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張在卷可佐 。
(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2年12月4日南市警歸偵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扣案警棍開啟及伸縮照片8張及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四、核被移送人車文忠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款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本院審酌被移送 人之行為動機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 爰裁罰如主文所示。
五、扣案之三節伸縮警棍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