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金壽豐(院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
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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