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2年度,1號
TPBA,102,訴更一,1,201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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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金壽豐(院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
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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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