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765號
TPBA,102,訴,765,201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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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2號
102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文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 表 人 黃治峯(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
24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62 號、第76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 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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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