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9683號
TPEV,102,北簡,9683,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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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83號
原   告 路恒昶
被   告 葉秉豪(原名葉克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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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