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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6423號
TPEV,102,北簡,6423,201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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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育輝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鳳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星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具狀補提余隆茂派駐於頂高麗景社區之起迄 時間,及相關證明到院,繕本逕送被告即反訴原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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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