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5899號
TPEV,102,北簡,15899,201312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9號
原   告 林秀祝
被   告 李傳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 樓之2,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