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5660號
TPEV,102,北簡,15660,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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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6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溢城張詹春樣張元恭張元司張益通
張雅雲、張淑芳、張常安張金棗張金玉高幸子張鴻瑞
張黃雪娥黃寶蓮張永生張振佑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 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之其中一被告張詹春樣已於民國96年12月22 日死亡,原告未將被告張詹春樣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依 上揭規定,本件起訴並非合法,故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依法先命原告補正被告張詹春樣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同時載明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又原告 應補正訴外人張 洽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 清冊,訴外人張元興、張及義、張常男、張常吉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 認定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交易價額之 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惟稅 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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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
├──┼─────────────────────────┤
│ 1 │訴外人張 洽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清冊│
│ │。 │
├──┼─────────────────────────┤
│ 2 │被告張詹春樣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追加被告張詹春樣
│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
│ │居所。 │
├──┼─────────────────────────┤
│ 3 │訴外人張元興、張及義、張常男、張常吉之除戶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
│ 4 │足供認定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交易 │
│ │價額之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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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